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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13]129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3-07-15 09:28:55    点击: 49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确保2013年8月1日起将全省提供广播影视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法〔2013〕39号),结合本省实际,省国税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
    在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业按照部分现代服务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二、工作安排
    全省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业户确认(2013年6月下旬-7月10日)
    本阶段省国税局工作包括:接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提供的试点纳税人名单和征管信息,下发试点业户信息;开展试点政策宣传,编写广播影视服务政策解读;发布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公告,明确征管要求;加强与地税的沟通协调,研究国地税发票等征管衔接工作。
    本阶段市、县国税局工作包括:接收、核实及确认上级下发的试点业户名单,通知试点纳税人前来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建立基础征管信息;向地方相关部门宣传介绍情况。
    第二阶段:培训辅导(2013年7月10日-7月20日)
   本阶段省国税局工作包括:指导各地开展试点纳税人培训工作,做好税务端征管系统、纳税申报等有关技术准备工作。
    本阶段市、县国税局工作包括:组织税务干部、12366咨询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开展对试点纳税人的政策业务、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申报系统(包括新版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离线申报系统)等内容培训。其中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系统的培训可结合新版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培训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阶段:涉税事项办理(2013年7月10日-7月31日)。
    本阶段省国税局工作包括:对各地开展试点纳税人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督导,跟踪培训辅导、发票衔接、技术准备、税款入库等方面工作准备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在试点准备阶段反映的问题。
    本阶段市、县国税局工作包括:做好政策宣传,对试点纳税人进行税种和发票的核定工作,发票发售、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安装等工作,开展一般纳税人认定、个体户定额(批量)核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工作;完成财税库银协议的签订、做好纳税人税款入库的准备工作等。
    由于此次纳入“营改增”扩大试点范围的业户较少,各地可结合实际,按上述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阶段:正式实施(2013年8月1日起)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纳税人的开票情况;组织做好发票认证工作;跟踪申报、税款入库情况;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关注税源流动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试点情况,做好舆情应对监控;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三、工作要求
    省国税局“营改增”各工作小组应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139号)的要求,全力以赴,各司其职,确保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在推进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密切关注纳税人的反响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省国税局反馈情况,提出相关建议。遇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平稳运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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