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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广东省国税局公告[2012]6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2-09-05 15:41:00    点击: 514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税局公告[2013]12号”本文件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1月1日起,我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即从2012年11月1日起,我省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要求,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省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二、应税服务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  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三、从事上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业务培训,同时须在10月31日前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发票种类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购、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
    四、从2012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提供上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具体涉税事项的办理要求,请试点纳税人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也可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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