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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国税局公告[2012]4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2-07-03 14:47:30    点击: 480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规定,为保障改革试点在我省平稳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商省财政厅,对部分植物油暂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
    二、《通知》中所述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下简称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应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具体范围确定。
    三、《通知》中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四、对从事试点行业货物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或者该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其购进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均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五、试点纳税人在选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时,应依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顺序选择计算确定扣除标准;对无法准确计量具体产品的扣除标准的,可按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成本核算单位计算确定。
    六、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选择参照法,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附件2)。
    七、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顺序选择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照《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的规定,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3);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公告第七条提出2012年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于2012年7月20日前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结果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提供核定结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4)。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2012年7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购进农产品取得或自行填开的不同扣税凭证采取合理方法划分,作转出处理并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十、对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一律不再供应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未使用完的上述收购发票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清缴。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单独装订成册,作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十二、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全省统一的部分植物油扣除标准表.xls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xls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xls
      4.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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