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10]103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0-06-08 16:33:44    点击: 49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2010年3月20日前按照旧的辅导期管理规定纳入辅导期管理已满三个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税务机关未发现其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允许从次月起不再实行辅导期管理。
  二、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预缴增值税时,应依照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正数及负数之和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后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若仍有余额的还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废止以下5份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2004〕1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电〔2004〕2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电〔2004〕2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20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51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 上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提供游戏软件给网络营运商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失效】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