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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函[2008]51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12-22 10:02:42    点击: 51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逃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2007年省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中走逃企业有关情况的通报》(粤国税函〔2007〕572号,以下简称572号文),对强化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商贸企业虚开和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又有所抬头,此类企业以取得套打(抵扣联的金额、税额及密文认证相符,但销货单位、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等中文字符与实际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进项抵扣,大肆进行虚开发票偷逃税款。为此,省局要求各地严格按照572号文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商贸企业管理,并重申和明确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提供法人代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在纳税辅导期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等进行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约谈,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辅导期满申请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全面审查,凡存在辅导期内连续或累计3个月及以上零负申报、税负偏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等情况之一的,应延长辅导期,时间掌握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中小型商贸企业(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人员在50人以下),变更前连续12个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纳入或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
    (一)累计3个月及以上零负申报或税负偏低等经营异常;
    (二)大量运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
    (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加强对辅导期商贸企业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按规定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增购专用发票需预缴增值税,利用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规定。
    三、延长或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每月除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所有进项抵扣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销售明细清单(详细列明每月销售商品品目、单价及数量,支付货款的方式)等。税收管理员应对其进行不定期实地检查,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的进、销、存情况。
    四、对于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商贸企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暂停其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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