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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中小企函[2015]59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5-11-17 14:53:15    点击: 821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为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9号)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中小企〔2009〕34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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