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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关于汕头市金刚玻璃装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折资入股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粤地税函[2002]627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2-12-05 00:00:00    点击: 813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头市金刚玻璃装饰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征免税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2]17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汕头市升平区金刚玻璃装饰公司(现变更名称为汕头市金刚玻璃实业公司)于1999年将其拥有的土地7.254亩折资入股投入汕头市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现改制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国土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其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对该宗土地使用权折资入股行为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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