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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公告[2015]16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5-04-20 17:26:00    点击: 782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税局公告[2016]4号”本文件中自2016年1月1日起:一、《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对“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规定修订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二、《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修订为: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免税条件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电池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详见附件1,简称《清单》)可自行下载,如《清单》未能填列全部产品名称,可添加行数填写。
     三、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规定的电池、涂料产品纳税人为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应按《通知》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对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为备案类减免,纳税人应携带下列资料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相关产品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同时具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和资质认定授权证书(CAL)的检测机构;以及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的检验检疫检测机构(具体标识见附件)。
  (三)纳税人应填写同类电池、涂料对应的所有免税产品型号清单,并与检测报告装订一并提交。免税产品型号清单中的电池、涂料名称或型号与企业记账和开票的名称应一致。
  三、符合免税条件办理免税备案的具体规定:
  (一)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免税备案。
  (二)对前期已作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出台后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按规定补充备案资料。
  (三)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四)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备案类企业进行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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