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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流通企业消费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14]14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4-08-01 12:35:48    点击: 729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该公告第三条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或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两类行为”),应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消费税政策,加强对存在“两类行为”的我省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税种登记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本辖区工业企业以外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以下简称成品油经销企业)的管理,结合税源管理工作,定期对该类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两类行为”的,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并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及时纳入消费税征收管理。
  对从事成品油进口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重点核查其是否存在以消费税非应税产品或低税率应税产品名义进口而以应税成品油或高税率应税成品油名义对外销售的情况,从而有效防范纳税人通过“两类行为”规避或少缴成品油消费税。
  二、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征收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总局令第2号”)及有关规定,加强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征收管理,所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严格执行台账制度,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548号)的要求,按月报送《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和《加油站销售油品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令第2号”的要求,加强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定期核查企业外购货物的购进发票,库存油品记录等资料,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三、加强对成品油经销企业的消费税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47号公告”的要求,加强对成品油经销企业的消费税征收管理。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存在“两类行为”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其按规定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应予以追缴;涉嫌偷逃税款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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