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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7]7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7-03-09 10:54:52    点击: 939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征税范围、税额幅度等方面与修订前 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我省需根据《条例》规定明确我省的税额标准。因此,请各市暂缓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待以上问题明确后再行征收,具体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二O O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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