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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广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14]187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税局 时间:2014-09-08 22:31:35    点击: 501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创新意识
  税务总局顺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提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服务和管理,这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深刻领会税务总局《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创新意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税收服务、管理和制度创新,切实抓好税务总局《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创新服务,优化登记办理
  (一)创新税务登记方式。一是积极推进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税务登记管理。目前已经开展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地区,应按照《意见》要求,优化办理方式。尚未开展联合办证的地区,应按照省国税局的总体规划,结合金税三期工程的试点上线推进该项工作。二是按照《中共广东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改办发〔2014〕6号)要求,我省正积极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联合办理制度。2014年在珠海市横琴新区、佛山市顺德区等地开展试点,2015年在全省推开。除试点地区外,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地税等部门的沟通,积极探索多证联办机制。三是积极探索“电子登记”。对试点地区,电子税务登记证件样式和相关工作流程文件须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简化税务登记手续。按照《意见》要求,简化资料提供。一是纳税人在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时,可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二是纳税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由纳税人自行填报。三是纳税人在办理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登记时,可不再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的证明材料。
  三、加强监管,强化后续管理
  (一)不断完善发票发放的服务与监管。各地可根据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以满足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用量;对使用普通发票比较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一次性供应3个月的发票用量,免除纳税人多次往返的负担;对偶然发生的较大金额业务或暂时无法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千位以上)的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门前代开普通发票。
  (二)进一步简化纳税申报。不断完善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系统,积极推行网上认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全省范围推行网上抄报税工作(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可以采取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国税局提供出口退(免)税远程预申报服务,以提高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通过率,便利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降低办税成本;提供多渠道申报方式,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由选择办税大厅、自助办税终端、邮寄、网上申报、手机、电话、微信等多种申报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加强后续管理。各地要根据《意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特点,及时制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相关税收管理工作指引或实施办法。尤其在税务登记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和发票管理等方面,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或实施办法,推动税收管理制度的创新完善,引导纳税人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四、落实措施,加强风险防范
  (一)积极防范发票发放的风险。树立风险管理的理念,着重加强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后的日常管理。通过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动态管理纳税人的单次发票领用量,减少人为控票。
   (二)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开展纳税评估。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各地要加强交流,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好经营异常名录,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信息资源进行综合管理运用,尤其要加强对“黑名单”的应用管理,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
                                        税总发〔201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要求,顺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服务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创新服务,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
  (一)创新税务登记方式
  各地可以根据不同条件,积极探索创新税务登记方式。
  1.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一方受理,统一办理。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由受理的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负责,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多部门联合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联办机制,相关部门同步审批,证照统一发放,以便利纳税人。
  3.“三证合一”。探索跨部门业务流程再造,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一表登记、三证合一”制度。市场主体一次性提交包含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需的所有信息,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准予登记的,向市场主体发放一份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功能的证照。
  4.“电子登记”。积极探索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发证,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纳税人不需要就不再发放纸质税务登记证件。
  (二)简化税务登记手续?
  5.简化资料提供。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情况,不再统一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可不进行实地核查。
  6.探索推送服务。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进跨部门协作,参与建立市场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动登记信息实时交换和共享,及时获取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改变以往税务登记由纳税人发起的做法,将获取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内容录入税务登记表,直接赋予市场主体纳税人识别号,并主动推送给纳税人签字确认,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并填报信息。
  7.推进即时办理。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以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与此同时,要全面实行“同城通办”。
  二、创新管理,促进后续监管精细化
  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现代化,一手抓优质服务,主动做好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咨询、培训和宣传;一手抓事后监管,在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等后续环节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情况,以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高,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一)不断完善发票发放领用的服务与监管
  8.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发票领用指南。通过印发提示卡或涉税事项告知卡,引导纳税人快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方式,补充采集国标行业、登记注册类型等税务机关所需的数据,以核定应纳税种、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及数量,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
  9.简化发票申领程序。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统一、规范的发票申领程序,并将发票申领程序公开。申领普通发票原则上取消实地核查,统一在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10.不断提高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风险监控指标,通过比对分析纳税人的开票信息,及时调整纳税人申领发票的版别和数量。做好网络发票应用工作,推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利用,完善网络发票平台实时查询和日常监控管理功能,为社会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服务。同时,探索电子发票的推广与应用。
  (二)进一步简化纳税申报
  11.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税务机关要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由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12.进一步简并征期。积极推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申报工作。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加强后续管理
  13.及时录入、补录和确认相关信息。在税务登记环节力求即来即办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需要采集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资料,要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陆续补齐。要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要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三、创新制度,推动税收风险管理常态化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运用税收风险管理方法,建立制度,强化分析比对,加强重点税源、非正常户的风险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一)积极防范发票发放的风险
  14.建立发票风险防范的有效制度。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用量或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初次领用数量范围内。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低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领用数量,省税务机关未确定最高领用数量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量。对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一次申请发票增量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到场,并积极探索发票申领环节对经办人的拍照存档制度。对新增纳税人已领用发票却未及时申报等情况,采取停止供应发票、实地核查等应对措施。对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纳税人采取停供发票措施。
  (二)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开展纳税评估
  15.积极开展纳税评估。税务机关要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税收管理全过程,实现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逐步完善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针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开展信息分析比对、风险排序、风险应对。既要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更要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防范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风险。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推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收管理制度的创新完善。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所遇问题及解决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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