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地税局公告[2017]5号”本文件作废。
为规范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地方税收实际,特制定《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涉及的各类表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4日
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
第一部分税务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
(一)业务描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按附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提供与设立登记相关的资料和证件。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发放税务登记证。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表》
附表: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登记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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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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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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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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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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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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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一份;(应办未办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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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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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件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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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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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投资者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为其护照;港、澳、台人士为其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投资方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投资者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则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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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总机构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合伙企业不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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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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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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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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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除外)
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5.变更合伙人、投资者,提供章程、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新合伙人或投资者身份证件文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还须提供完税证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如投资者为企业的,则需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居民企业投资者须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6.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供章程、协议复印件;
7.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8.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打印税务登记证)。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变更税务登记表》
三、跨区变更税务登记(迁出)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跨区变更,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办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副本)及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5.《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一式两份(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6.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清缴证明。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迁出地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四、跨区变更税务登记(迁入)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自跨区变更税务登记(迁出)办理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原件;
2.在迁出地办结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迁入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务登记证
五、遗失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
3.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一份。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打印税务登记证)。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六、双定户停业
(一)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主要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停业登记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4.《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一式两份(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停业登记备案表》
2.《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七、双定户复业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二)主要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业主(负责人)身份证件;
2.停业时报送的《停业登记备案表》。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停业登记备案表》
2.《复业单证领取表》
八、注销税务登记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5.《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一式两份(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6.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
7.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增值税纳税人注销时提供);
8.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或企业自行清算报告(双定户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外);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提供);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办理时限如下:
1.一般业户注销,30个工作日;
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注销,20个工作日;
3.双定户注销,1个工作日;
4.省级固定收入业户注销,3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3.《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九、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续期、结束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续期、缴销事项。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51号文)第三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开具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复印件。
2.续期
(1)外出经营项目在省内(除深圳)的,凭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续期;
(2)外出经营项目在省外及深圳的,凭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续期。
3.缴销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纳税人提供)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十、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