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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8]193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04-25 10:37:00    点击: 46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全省统一发票票种,有效遏止制售和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省局决定对《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票种简并和换版,现将有关票种简并和换版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裁剪式)的千元版、万元版两种版面的发票。
   二、原《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改版为限额千元、限额万元、限额十万元等3种版面的电脑版发票(发票票样详见附件1)。改版后的《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的电脑版)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
  三、在现行的“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12位代码编制规则”中,第12位(金额版面)的“0”不再代表《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用“4”表示限额千元电脑版发票、“5”表示限额万元电脑版发票、“6”表示限额十万元电脑版发票(详见附件2《普通发票代码第12位(金额版面)规则一览表》)。其它电脑版发票的第12位(金额版面)编码维持不变。
  四、为尽可能减少因票种简并和换版所带来的损失,原《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裁剪式)千元版、万元版两种版面的发票,《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以及《广东省江门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广东省湛江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等发票发售时间至2009年6月31日截止,纳税人领购的上述发票使用期限延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五、省局近期将结合上述有关票种简并和换版情况提出2009年上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请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认真做好调查工作,按时统计上报发票使用数量计划,保证计划的科学和准确,充分发挥印制发票资金的作用。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做好这次普通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的宣传工作。
     附件:1.票样
          2.普通发票代码第12位(金额版面)规则一览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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