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7]242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7-12-25 11:24:50    点击: 45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及有关规定,省国家税务局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对《通知》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增加下列文件: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4号)。
  (二)《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107号)。
  二、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删除下列文件:
  (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1号);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82号);
  (三)《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
  (四)《关于加快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进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69号);
  三、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规范性文件部分,作如下修改:
  《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失效或废止的条款为第四条以及第三条中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货物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企业,在每月首次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将上个月的有关情况填写《报告》,送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要严格核查出口供货企业的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和纳税情况,并在《报告》加具意见,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分局长签名,征收部门据此《报告》方可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告》也可作为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企业出口货物预缴税款多征退库申请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的主要依据之一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 上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下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 消费税纳税申报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