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6]113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6-07-07 10:03:27    点击: 477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原来已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第六点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征管。
    二、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更和注销的,应当自变更和注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纳税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其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时(含变更、注销),应当填写《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开立情况表》(见附件)。
    四、《通知》第六点“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中的“营业执照”是指正式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五、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栏目,可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相应栏目内容打印,但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表上如实填写其实际经营范围。
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证件有效期为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证件有效期。
    六、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存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该类扣缴义务人赋予统一的纳税人编码进行管理,但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附件: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开立情况表

                                                                          二O O六年五月十五日

 
  • 上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 下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紧急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