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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6]8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时间:2006-05-30 11:52:58    点击: 46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增城市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电子缴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为适应我省税收电子缴税业务的需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增加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编码要素(格式见附件)。纳税人发生电子缴税时,若税款是从纳税人对公存款账户划转的,则纳税人开户银行必须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并在第二联加盖银行收讫章交纳税人;若税款是从纳税人个人存款账户划转的,则纳税人开户银行可以不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仅在其存折的交易摘要栏打印“国税”或“地税”字样,表明该笔款项是税务机关所扣税款。
    此前有关电子缴税凭证格式及使用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关于换开纸质完税凭证。纳税人发生电子缴税后需要开具纸质完税凭证的,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扣款存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给纳税人换开纸质完税凭证后,即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存折摘要栏加盖“已换取完税证”戳记。
    三、关于退库处理要求。纳税人发生电子缴税后需要办理退库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同时在收入退还书上标注原电子缴款书交易流水号;国库收到税务机关提交的收入退还书及退库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附件: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点击右侧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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