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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5]213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5-10-17 00:00:00    点击: 457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地籍、地价资料等相关信息的交流工作,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对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基础信息统计工作,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土地税收管理工作需要,积极提供现有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在土地登记环节,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属等资料,具体列表提供每宗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在土地转让或房地产转让环节,应提供土地交易等资料,具体提供每宗土地交易确认文本(成交确认书);

(三)土地契税方面: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环节,应提供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书等反映土地使用权属变更信息资料。

(四)耕地占用税方面:在农用地转用环节,应提供批准占用农用地批文及详细地类、面积等相关资料。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应准确无误,确保每个环节数据不出差错。有条件的市、县国土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信息平台,建立土地电子台账,及时向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土地基础信息数据。同时,各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得的上述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三、各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资料的梳理、比对工作。对接收的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梳理、比对。对在比对过程中发现的土地税收漏征、漏缴户,应及时进行追缴。同时,要及时做好信息资料的更新并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馈,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相关土地资源的管理。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充分利用地籍、地价资料等相关信息,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的维护、更新工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变化、征收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征管的有效措施;对目前尚未达到省局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平均税额标准的地方,应尽快进行调整,切实做到从源头上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控管,堵塞漏洞。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执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时,应要求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国土资源执法管理部门要把土地使用人完税情况列入土地检查范围,确保土地税收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土地审批、出让、转让及登记操作程序与税收(代收)协调管理程序,坚持以社会、经济效益的综合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科学规范政府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行为,确保税源征收与土地管理每一环节都处在有效控制和监督之下。

    七、请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于2006年1月31日前分别以书面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O O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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