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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1]115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1-04-25 10:50:00    点击: 509
各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深圳市贸发局、深圳市运输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转发给你们,省地税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现有的旧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至2001630日止,新版发票从71日开始使用。各地应做好新旧版发票使用的衔接和缴销工作。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粤地税发[1998]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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