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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8]85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05-05 15:59:31    点击: 510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8]1号”本文件自2018年2月26日起第一条同时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统一按照《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应由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共同确定。
  二、关于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协商上述事宜,并以联合发文形式向纳税人公告,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以后需要变更的相关事项,需由两局共同协商及重新公告和备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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