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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6]11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6-06-09 10:14:05    点击: 493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促进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5〕129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税收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未按规定申报审批确认或报备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必须为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核定征收企业转为查账征收企业的,可在剩余减免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优惠。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按年度计算减免额,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使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得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四)按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或不准确的,由国税主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等合理方法核定。
  二、审批权限
  (一)“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非上述列举的其他企业的审批类减免税,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三、减免税的申请
  (一)凡符合政策规定属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为使企业所得税政策能尽快落实到相关的企业,减少纳税人日后账务调整的工作量,以及避免出现大量退税,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并可引导纳税人在第一个减免税年度的次年2月底前,随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二)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国税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有效、齐全,减免税的审批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件1)
  4.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但下列两种情形,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新开业不足一个月的,尚未出具财务报表的新办企业不需要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2)对新开业超过一个月的,已出具财务报表但未到所得税申报期限的新办企业,只报送财务报表,不需要报送纳税申报表;
  5.附送企业合同或章程及验资报告。
  6.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第一笔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8.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查)后的资料直接报送有权审批的上级国税机关。
  四、减免税的审批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依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和现行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相关性审核。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准予减免税;或转有权审批的上级国税机关审批。
  (二)国税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通过函件等形式(《委托调查函》见附件2)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三)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但对要求资格年检的项目,应在项目资格年检后,进行分年度确认。
  五、减免税的报备
  (一)凡符合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二)报备的资料
  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2.报备表(附件3)
  3.有关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的批文、证书、证明等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四)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自国税机关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在国税机关登记备案之日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
  六、减免税的年度复核
  对经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及经报备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时,对已实现的税款可按免税申报不预缴或按减征后的税额申报预缴;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年度复核表》(附件4),作为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依据,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复核,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补交税款。
  七、新办企业减免税管理 
  (一)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从事多业经营的,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的经营主业确定减免税政策。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销售(营业)收入50%以上的业务。企业各种经营业务均不足50%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其经营营业额最大的一项业务为经营主业,确定是否给予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新办企业减免税,统一为纳税人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开始计算。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所在年度起,按上述规定在剩余减免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三)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选择当年开始减免,也可选择当年缴税,减免期从下一年度起计算。
  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减免税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经主管税机关确认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但下一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税,亏损年度应当为减免税执行期限。纳税人超过期限不申请的,不再享受选择权利。
  八、减免税资料的整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要设立台账(格式见附件5)进行管理。
  (二)减免税的档案管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各项申请、审核审批资料,应按“一户式”的方式进行归档;涉及一次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第一年归档。归档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减免税年度复核表》、备案资料、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等。
  (三)各市国税局应在每年6月15日前书面向省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说明:在总局没有制发统一表式以前,按原统计表格式,见附件6)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附件: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关于委托对企业减免所得税申请进行调查的函
          3.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
          4.纳税人减免税年度复核表
          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账
          6.企业减免所得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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