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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关于固定资产确定残值比例问题

发文文号:粤地税函[2006]28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6-06-08 11:36:51    点击: 498
省审计厅:
    你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咨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的函》(粤审经函〔2006〕153号)收悉,现就有关固定资产确定残值比例问题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原价的5%以内确定残值比例,如果企业将残值比例确定为零,则其实质上未确定固定资产残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的规定,因此,对企业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将残值比例确定为零并依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在原价的5%以内确定残值比例,并按税收法律法规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二O 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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