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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3-04-25 09:29:31    点击: 525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税务部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在涉外企业数量剧增,跨区域经营逐渐增多、征管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运用先进的审核技术,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并弄清疑点,达到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实现科学化税收管理的目标。因此,各地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将汇算清缴、涉外税务审计和纳税评估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运用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中的分析功能和涉外税务审计技术、方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二、各地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结合省局转发总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5〕83号)的有关具体要求一并执行。涉及到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工作底稿、文书表格,在全省未作统一前,各市可在参照原审核评税有关工作底稿、文书表格的基础上制定使用。
    三、各级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行业税负的监控,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具体的纳税评估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需进行案头分析和实地调查核实的,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税务机关的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地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连同各地开展纳税评估的文书表格一并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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