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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流程的通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4]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时间:2024-07-25 16:30:12    点击: 224

 

为进一步优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在广东省执行流程,推动政策落实落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2024年第4号公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广东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操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群体人员身份信息查询

(一)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为广东省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1.广东省纳税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首页搜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申报”事项,提交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申请。

(1)脱贫人口本人申请查询的,提供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申请查询的,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查询的招用人员清单(电子表格)、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查询的招用人员授权书扫描件等附件。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登记注册地址、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企业电子邮箱等,具体附件模板和操作指引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首页搜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申报”事项下载,信息提供不全或未提供的不予查询。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接到纳税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的查询申请后,根据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和广东省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在7个工作日内查询完毕,并向申请纳税人出具脱贫人口身份信息电子查询结果(含脱贫人口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入库时间、备注,并赋予唯一识别码),定期推送至税务部门。脱贫人口及招用脱贫人口的企业在广东省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脱贫人口身份证明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广东省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1.广东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本人在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首页搜索“失业登记信息查询”事项,即可查询其登记失业身份信息。

2.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申请查询的,到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查询申请。企业提供需查询的招用人员清单(加盖单位公章)、招用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清单信息应包括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提交的查询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查询完毕,并向企业出具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含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登记失业时间)。

二、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2024年第4号公告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报享受创业税收政策的,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结果。

(二)广东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查询到的登记失业情况电子信息。广东省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在广东省创业享受政策的,按照2024年第4号公告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三)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三、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税收政策申办流程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税收政策申办流程按照2024年第4号公告执行,主要包括:

(一)企业持2024年第4号公告规定材料(《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样式参见附件1)向注册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申请。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范围,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情况进行重点核实。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样式参见附件2)。

(三)企业根据申请认定结果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政策并按照2024年第4号公告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留存备查资料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2024年第4号公告规定申报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遗失退役证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持身份证件原件向档案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交申请,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后为其出具能证明其退役信息的书面或电子化材料(含退役士兵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退役证件号码、退役时间、安置类型)。

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健全信息共享和政策落实协同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对享受政策的人员信息有疑问的,可通过公函等方式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优化业务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可依托镇街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相关材料;部门联动做好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掌握办理流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享受政策。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2019年第23号)同时废止。在2024年1月1日至本通告印发之日期间,已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根据2024年第4号公告和本通告明确的路径,获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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