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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1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时间:2020-01-20 20:07:57    点击: 690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进行了调整。为保障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平稳有序、高效便民,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档次调整相关规定

从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按每年120元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二、参保人申报修改缴费档次

参保人可在2020年2月29日前,到各县(区)社保局、镇级公共服务平台、合作银行窗口,或通过广东社保APP等网络渠道,进行个人缴费档次的修改。参保人逾期没有申请修改的,将按过渡后的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过渡标准详见附件)。如参保人对过渡后的缴费档次有异议,在缴费前可到各县(区)社保局、镇级公共服务平台、合作银行窗口,或通过广东社保APP等网络渠道,进行个人缴费档次的修改。

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需要本人申报修改缴费档次,不适用过渡标准。

三、缴费时间规定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从2020年3月1日开始,按月缴费的参保人3月份缴纳1-3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特此公告。

 

附件:缴费档次过渡标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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