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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省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民函[2016]153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民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时间:2016-03-04 14:54:31    点击: 499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悠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33号)要求,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 ) 安排,我省自2016年1月1 日起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改革范围:
  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改革内容:
  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民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三、具体事项: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我省新成立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书。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只需填写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分别提交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社会组织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登记及换证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并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www.gdnpo.gov.cn)公示。
  2016年1月1日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证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说明;遗失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后,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由民政部门存档。
  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仍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有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有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社会组织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申请文书规范和办事指南,可登陆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下载。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换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社会组织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后,无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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