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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工商[2015]28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国家税 时间:2015-11-19 12:43:16    点击: 462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省工商局等八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工商〔2015〕20号,以下简称省八部门《通知》)确定“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待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后,参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调整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技术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 15〕153号)等有关文件,现将我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我省常驻代表机构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在改革过渡期内(2017年底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的常驻代表机构,原发证件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全省统一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未换发的证件不再有效。
  二、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需采集财务负责人信息;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应收缴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的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清税证明;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的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登记机关需收回原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由省工商局修订并组织实施。
  三、常驻代表机构的信息共享,按照省八部门《通知》的规定执行。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八部门《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确保常驻代表机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顺利实施、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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