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省国税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各项措施
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国税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持续深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经途径,是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不断提高税收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水平的必要措施。全省国税系统要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中央、税务总局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措施,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不断推进依法治税,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确保《意见》的有关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的决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公布的66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国务院、税务总局决定取消38项,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
(二)严格落实目录管理。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凡是不在审批事项目录范围内的税务事项,不得以已经取消审批事项的原有依据,包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修改或者废止为由继续审批。要以国务院、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为准,自国务院、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审批事项之日或者相关法律修改生效之日起,不得再进行审批。要完善审批事项目录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根据审批改革情况对审批事项清单进行更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广州、各地级市国税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应在省国税局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后的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级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向省国税局备案。
(三)严把规范性文件关口。全省国税系统应当依据职权,加紧全面清理审批事项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确保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到位。同时,要结合动态更新机制,对后期被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要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对涉及审批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杜绝违规设定审批事项,防止制度性侵权。
(四)高度重视完善健全后续管理。针对部分被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税务总局已经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等后续管理规定,全省国税系统要认真贯彻,确保落实到位。同时,省国税局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基层情况,收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积极向上级反馈,取得指导及支持。对税务总局尚未明确后续管理措施的事项,各业务部门应在今年内出台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市国税局要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确保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得到全面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市国税局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在权限范围内先行探索后续管理措施。
(五)完善配套工作落实机制。在国务院发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税务总局完成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更新、后续管理措施发布等工作后。省国税局各业务部门原则上在1个月内做好相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及权限范围内的规范修改更新等细化配套工作。市国税局在省国税局完成相应细化配套工作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做好完成相应细化配套工作。
三、进一步探索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一)加快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广东国税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已经启动,省国税局决定将税务行政审批纳入电子税务局中,建设智能化、无纸化、一体化,与实体办税并行的综合性智慧电子税务局。力争今年内实现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上传电子材料或邮寄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全流程的“电子化”和“无纸化”。
(二)推行受理单制度。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受理单制度。受理单内容包括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编号、申请人及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受理依据、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收费状况、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等。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国税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
(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明确办理时限,对于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在受理单中明确注明;对于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在受理单中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应在受理单中作出具体说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办理时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准,即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单之日起以工作日计算。
(三)编制审批服务指南。编写统一格式的服务指南,审批服务指南要列明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批准后是否发放证照、表格下载、监督检查、咨询渠道、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和地址、乘车路线、状态查询等要素。做到内容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摆放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五)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完善办税服务厅咨询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服务渠道的方式,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审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依法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改革成果
(一)严防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恢复回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对已经取消的上级机关的审批事项,要同时取消下级机关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不得将国务院、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要立即纠正,停止审批。对已经取消的中介服务要切实落实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要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明确下放后的配套措施、承接方法,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省国税局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查督办、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巡视工作内容,坚决制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以五个“有没有”为标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即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有没有取消、该下放的有没有下放、该规范的有没有规范、该公开的有没有公开、该简化的有没有简化,全面开展自查,集中组织抽查,认真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强化责任追究,对解决问题不力、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证审批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改革红利有效释放。
(三)运用绩效考评手段推动工作落实。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基层国税部门的督促、激励作用,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已将审批改革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指标,并设置分档考评。省国税局将对各市国税局开展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各市国税局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审批改革工作的落实。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力度,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促进税收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一)正视突出问题
2013年以来,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中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纳税人期盼相比,还有差距,主要表现为:个别地方取消审批事项落实不到位,存在变相审批的现象;个别事项的审批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有的手续还比较繁琐,耗时长、效率低;一些审批事项取消后,后续管理方式单一,管理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加以解决。
(二)澄清模糊认识
一是关于审批事项底数不清的问题。审批事项底数,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发布的审批清单为基础,清单之外不存在其他审批事项(仅由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二是关于已经取消审批事项的原有依据,包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修改或者废止前,仍然应当进行审批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取消审批事项的决定为准,自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审批事项之日起,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
三是关于备案等后续管理措施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后续管理措施,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体现,税务总局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备案等后续管理措施,依法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法遵从。
四是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会增加执法风险或进户执法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彻底转变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是依法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的重要体现,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备案、申报、风险和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流失。
二、进一步推进审批改革
(三)加大改革力度
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10号公告发布的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完毕,其中列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继续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梳理,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提高取消事项的含金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优化和公开审批流程,明确审查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进一步改进税收管理方式,防止将日常税收管理事项和管理方式审批化,增加即时办结事项,不断提高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
(四)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原则上取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通过充分论证,对不合理的指定予以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事项,应当按照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实行审批。
(五)巩固改革成果
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对已经取消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事项,要同时取消下级税务机关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不得将国务院或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应当立即纠正,停止审批。积极引导行业协会采取有别于行政审批的方式,加强对行业行为的规范。对已经取消的中介服务应当切实落实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明确下放后的配套措施、承接方法,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六)建立审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
国务院发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税务总局更新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总局目录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审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
税务总局原则上在国务院发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个月内,完成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更新、后续管理措施发布等工作,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45天内完成征管信息系统的调整。各省税务局原则上应在税务总局相关配套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做好相应的细化配套工作。
(八)建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
税务总局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督察和督查督办事项,实施绩效考评,坚决制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各省税务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以五个“有没有”为标准,即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有没有取消、该下放的有没有下放、该规范的有没有规范、该公开的有没有公开、该简化的有没有简化,全面开展自查,集中组织抽查,认真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强化责任追究,对解决问题不力、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并追究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保证审批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改革红利有效释放。
四、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
(九)优化综合管税
注重创新后续管理方式,善于把后续管理融入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等日常工作之中,全面落实税收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综合运用申报管理、发票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税源管理等日常征管方式,以及检查、处罚、强制等日常执法手段加强对纳税人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后续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十)深化信息管税
注重运用“互联网+税务”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善于根据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对纳税人的日常涉税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建立风险模型,加强数据分析,强化风险识别,按照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案头评估、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主动管理,提高后续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一)强化依法管税
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后续管理,善于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疏导、行政服务等柔性治理方式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通过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严禁违法增设纳税人义务、随意增加纳税人负担,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后续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高度重视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改变过去依赖事前审批的工作方式,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督促落实作用,将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纳税人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十三)主动汇报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审批改革工作情况,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同时,对审批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必要时专题书面请示。
(十四)强化协同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落实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征管效能,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