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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3-12-03 15:07:44    点击: 472

    为严格执行国家税法,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就限期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地税部门在日常税收征管以及近年来开展的资本交易专项税收检查中发现,有部分企业和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凡企业或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而未申报的,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股权,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易,年度汇算清缴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更正股权转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需补缴税款的,向主管地税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
    由广东省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居民企业,其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持有的该居民企业股权,应由受让股权的居民企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而未代扣代缴的,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应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然人(包括外籍个人,下同)转让其所持有的在广东省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股权,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无扣缴义务人的,由该自然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不包括在国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公司股票。
    四、合伙企业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股权,按照合伙人的自然人身份或法人身份,分别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五、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企业、自然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依法进行处罚。
    六、如需了解有关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规定,可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gdltax.gov.cn)查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表格>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栏目下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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