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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13]8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3-05-15 15:05:41    点击: 470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意见》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系统阐述了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和税务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这是税务部门着力推进依法治税和推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要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全面提高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要以此为契机,大力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税收管理和税收执法行为,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要切实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实现,促进税收征纳关系的进一步和谐。
    二、把握时机,深入做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宣传辅导工作
    全面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也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规范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意见》的发布己引起广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积极反响,各级国税机关要抓住有利时机,把宣传和落实好《意见》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及时研究制定宣传辅导工作方案,运用多种宣传渠道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意见》的内容;要重点抓好税务人员宣传辅导工作,通过专题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法定义务的观念,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努力做到在税收管理和税收执法过程中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国税门户网站、12366服务热线、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针对不同群体纳税人的特点,采取适当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既要注重宣传的广度,又要讲求宣传的效果,要结合《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着重宣传纳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告知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增强纳税人维权意识和能力。
    三、优化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照《意见》中有关要求和规定,认真查找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于纳税人普遍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集中专门力量进行专题研究。对于国税机关自身工作中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于制度和政策层面的问题,属于本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加以改进和完善;属于上级机关职责范围的,要积极提出改进建议尽快上报。对于纳税人反映的个性问题,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当前,各级国税机关要把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 ”、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以及纳税人办税排队等候时间过长等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单位要统一修订基层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进一步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审批环节,对违规增加的审批环节应逐个清理并立即停止;基层国税局要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税收调查和税收检查等工作,落实计划检查制度,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在开展纳税评估中,基层单位要实施有效组织,进行综合评估,避免多次下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要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录入和建档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基础信息“一次报送、各税共享”、“一次报送、长期共享”。在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负调查和税务检查等工作时,可以让纳税人报送必要的涉税资料,但对于已经掌握的涉税信息(外部信息除外)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防止和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长时间排队现象;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关注企业与民生发展,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服务于广东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要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严格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杜绝收过头税、切实保障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各单位对《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或对《意见》的贯彻执行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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