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关税[2018]3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时间:2018-10-17 14:33:00    点击: 8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新奥(舟山)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8年8月7日。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17日
 
  • 上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