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车辆购置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公告[2015]25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5-12-14 12:58:59    点击: 789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7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辖区范围内办理车购税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延伸办税服务点、延伸自助办税终端;
  (三)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网上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是组织机构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遇到下列情况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的,可提供发票复印件及以下有效凭证:
  (一)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
  (二)接受捐赠车辆的,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
  (三)获得中奖车辆的,提供中奖证明。
  第七条 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完税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第八条已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因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等情形需要办理免税退办时,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交免税车辆退办申请,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
  第九条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包括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或者根据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1+成本利润率)。
  以上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暂定为8%。
  第十一条对以下情形,税务机关可实地验车: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款规定的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纳税申报环节,税务机关可实地验车;
  (二)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验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内外观照片比对免税图册等方式,对车辆的主要固定装置进行核实后办理免税手续。
  如果车辆内外观(含车身颜色)发生变化,但车辆整体结构、用途与主要固定装置未发生改变的,纳税人需要提供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垃圾专用车,适用范围不限定使用对象。
  第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退税车辆征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购税原征税征管资料;
  (二)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各地税务机关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传递车辆完税信息,采取措施加强税源管理,防范税收流失的风险。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 上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
  • 下一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