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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5]291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5-12-23 00:00:00    点击: 72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具体进口车辆合格证明分别是:进口新车合格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旧车合格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海关罚没车辆合格证明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二、《办法》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如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其最低计税价格征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将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情况编制《暂定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情况表》(格式见附表以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及书面)报所在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同时将汽车《暂定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情况表》电子文档,通过省局FTP服务器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市局上报省局路径为“CENTRE\流转税管理处\车辆购置税\报备车价信息\ **期”。
    省局将各地上报备案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型号汽车的最低计税价格在全省范围统一后下发各地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市局将所属县(区)上报备案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摩托车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市统一后下发执行。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留学人员购置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自用车辆、农用三轮车的免税事宜,由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受理、审核资料、查验车辆、加具意见,转流转税管理部门复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五、《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免税农用三轮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04]66号)规定,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六、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规格自行印制使用。
    七、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填写的纳税申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的一份,存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八、省国家税务局此前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补充规定,与《办法》及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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