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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收政策

关于调整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发票有关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2012]2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2-05-09 14:53:00    点击: 755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现就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收购发票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收购发票仅限于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零星、生活废弃的非生产性再生资源时开具。对同一个人收购对象收购非生产性再生资源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即每次(日)在500元(含)以上或每月在20000元(含)以上的,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
  二、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原《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五条(二)第1点“对同一个人收购对象收购非生产性再生资源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即每次(日)在200元(含)以上或每月在5000元(含)以上的,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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