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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佛国税函[2012]229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2-09-03 15:06:33    点击: 815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128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国税局应按通知的规定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二、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函〔2005〕205号)、《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佛国税函〔2005〕349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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