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佛国税函[2007]42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7-04-26 14:52:00    点击: 785

各区国家税务局:

市局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7年1月1日后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纳税人不再进行认证。

二、纳税人若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核销时要一并提交装订好的《通知单》,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负责发票核销的税务人员须加强审核。

三、若《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为购进固定资产,该笔税款既不列入购买方的当期进项,同时也不作进项转出处理,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本机关留存的《通知单》的右上角注明“购进固定资产”。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属行政许可,为避免与《行政许可决定书》重复,各级税务机关无需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的联次不变,一联仍交纳税人留存,另一联改为由审批税务机关留存。

五、主管税务机关适用《规定》第八条暂扣纳税人的结存专用发票和IC卡时,应向纳税人出具《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及IC卡暂扣收据》(详见“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适用《规定》第二十七条扣留纳税人的抵扣联原件时,应向纳税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详见“附件2”,替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附件六”)。对上述扣押物件,主管税务机关应注意做好保管工作。

六、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由纳税人按照《规定》“附件2”的格式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与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同使用。

  附件:1. 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及IC卡暂扣收据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五日

 

 
  • 上一篇: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