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统计2005年度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仍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达标未认定纳税人”)情况,并向达标未认定纳税人送达《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附件1),通知其于2006年5月30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续。
根据省局文件精神,达标未认定纳税人包括税务登记或定额软件中从业人数超过8人(含8人)的个体工业户。市局将从征管软件提取数据下发参考名单,同时,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也应对2005年销售额达到认定标准但登记人数不足8人的个体工业户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实其工资表及社保情况,如发现业户实际从业人员超过8人的,应敦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并纳入达标认定业户范围。今后,对个体户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核查工作应列入税收管理员日常调查的工作内容。
二、对2005年度达标未认定纳税人未于2006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从2006年7月征收期起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岗”)通知税种登记岗,将该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改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将该纳税人申报方式置为上门申报方式。
(二)认定管理岗在CTAIS系统“征收内部协查组”录入内部协查信息,通知申报征收岗强制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通知发票用票管理岗不得为该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达标未认定纳税人每月必须采取直接上门申报方式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按以 下公式填报并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适用税率
三、达标未认定纳税人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应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层报区局审批同意后,从认定生效时间开始,对该纳税人按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认定管理岗填写《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附件2),层报区局同意后,以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名义出具《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附件3),通知纳税人实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整改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认定管理岗在CTAIS系统录入内部协查信息,通知发票发售岗对该纳税人停止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销其未使用的专用发票;通知申报征收岗对该纳税人停止进项税额抵扣。
五、已被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在整改执行期满之前,填写《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附件4)报税务机关验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审核后,层报区局审批,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纳税人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出具《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附件5),从次月起恢复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认定管理岗应通知发票发售岗恢复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管理岗应通知申报征收岗恢复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权(纳税人整改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抵扣)。
(二)纳税人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应出具《继续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附件6),仍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处理。
六、已被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在整改期满后不提出复核申请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应继续暂停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仍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处理。
七、对达标未认定纳税人的认定清理工作将列入本年度市局执法检查的项目范围。
附件:1.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
2.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3.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4.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
5.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6.继续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二○○六年四月七日
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6〕10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省局以粤国税办转字﹝2005)166号文转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采取有力措施,迅速督促达标小规模纳税人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认定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自己管辖的已达标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不得拖延。
二、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出口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下同)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在达到标准的次月,但最迟不超过次年一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税务机关经过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在此以前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的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但不得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待其整改并达到税务机关要求后,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后,予以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是指能准确填开发票,提供准确的进项扣税凭证,如实反映其使用、抵扣和保管情况,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真实提供有关存货的会计帐册和实物盘点资料等。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从业人员八人以上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济性质如何,税务机关应督促其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认定操作规程的修改和完善详见征管软件升级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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