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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佛国税发[2005]48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5-03-31 00:00:00    点击: 794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32 号)转发给你们。另外,自2005 年4月1 日起,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不需再作资格认定及身份确认,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3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请遵照执行。

○○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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