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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税代征规费一览表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2-04-06 09:09:48    点击: 818

序号

费金名称

征收(缴纳)范围

征收(缴纳)标准

征收(缴纳)期

1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单位:按缴费工资的11%

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每月月底前缴纳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城镇工失业保险费、农民工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费率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2

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其他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工资的6%,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

其他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工资的5.5%

3

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一类(工伤一类):单位按缴费工资的0.45%

工伤二类(工伤二类A):单位按缴费工资的0.75%

工伤三类(工伤二类B):单位按缴费工资的1.125%

工伤四类(工伤三类):单位按缴费工资的1.5%

4

失业保险费

城镇工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农民工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城镇工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工资的0.5%,个人按缴费工资的1%

农民工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工资的0.5%

5

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单位按缴费工资的0.5%

6

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申报征收

7

地方教育附加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申报征收

8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列举的娱乐业、广告业确定

缴纳额为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

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残疾职工人数)

 

每年8月—10月

10

价格调节基金

新建商品房销售(含住宅、别墅、写字楼、商铺、配套车位等,限价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②汽车销售

汽车安全性能检测

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省管市征)

对销售商按销售额的0.2% 计征

对销售商按销售额的0.2% 计征

对检测站按每辆每次10元计征

按实际取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

按季度征收,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6—25日为上季度征收期。

11

堤围防护费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①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计征1.2‰;

②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③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 0.45‰ 计征;

④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 20 元计征;

⑤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按月申报征收

 

  统计截止时间: 20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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