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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财政局 时间:2018-01-19 14:52:00    点击: 999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为规范市级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对《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佛财社〔2013〕37号)进行修订。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佛财社〔2013〕37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佛山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7日
 
 
 
    附件1
    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项目实施的效果确定扶持对象。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当年计划实施项目预期能够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作用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等因素,决定扶持对象。
  (二)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评定扶持对象。对于专项资金的申请,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扶持方向,结合专家意见予以评定。
  (三)以绩效考核的结果兑现扶持资金。根据年度对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兑现全部扶持资金。
  第五条  各部门共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度社会组织扶持专项资金的安排,做好资金的拨付。
  市民政局负责编制每年度社会组织扶持计划,落实扶持项目的审核,负责对受助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各类扶持社会组织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接受社会组织扶持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初步评定扶持项目,确保项目确定的公平、公正。负责各受助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用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当年实施公益服务类、党建工作类项目、经济服务类、科学研究类和文化体育类项目社会组织的资金扶持,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推动项目的实施。计划实施下列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扶持资金:
  (一)公益服务类项目。扶持开展扶老、助残、救孤和济困等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开展扶老、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促进老年社会公益事业、残疾人事业发展,为老年人、残疾人、失独、孤寡和单亲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生活和权益保障等公益项目。
  (二)党建工作类项目。重点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项目。主要包括:围绕探索、总结、创新、推广社会组织党建党群工作研究;开展“六有”建设、示范点建设、能够带动党群工作、能够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能够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建工作;举办党群联谊、党员服务、志愿活动等党建主题活动。
  (三)经济服务类项目。重点扶持实施促进招商引资、建立产业园区、促进产学研结合、高新科技产业项目、创建区域品牌、创新服务机制、推动创业创新等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项目的社会组织。
  (四)科学研究类项目。重点扶持开展科技、环保和人口等社会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包括:能够提高市民科技水平,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公民环保知识和意识,促进社会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家园,开展低碳生活公益活动;提高我市人口质量、优生优育水平;对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纳。
  (五)文化体育类项目。扶持开展公益文化、体育活动项目的社会组织。扶持重点:能够促进我市居民享受均等化公共文体服务,保护和继承我市传统艺术,提升佛山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内外的影响;举办大型国际、国内体育活动,重点发展的拳头项目,提高国际影响的项目等。
    第八条  补助项目与标准
  (一)公益服务类项目:每年实施一次性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15家,每家补助资金10万元。
  (二)党建工作项目:每年扶持实施党建工作项目的社会组织5家,每家补助资金10万元。
  (三)经济服务类项目:每年评定8家实施经济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予以扶持,每家补助资金30万元;
  (四)科学研究类项目:每年扶持5家开展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社会组织和5家开展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组织,每家补助资金10万元;
  (五)文化体育类项目:每年扶持实施文化和体育类项目的社会组织各5家,每家补助资金10万元。
  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达不到以上各类评定扶持社会组织数量时,按照申报社会组织数量的2:1的比例评定各类扶持对象。本办法实施后,将根据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同意适时调整各类扶持数量和补助标准。
  第九条  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获得一项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社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相关申请表格、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的证明或批准材料、内容说明、工作方案、资金预算、社会效益等相关文件。具体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制订的申报评审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各社会组织根据实施项目的类型向各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公益服务类和党建工作项目向市民政局申请;经济服务类向市经信局申请;自然科学类向市科协申请;社会科学类向市社科联申请;文化和体育类分别向市文广新局和市体育局申请。每年10月份为社会组织申请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时间。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收到各社会组织申报资料后,负责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等公平公正的方式对申报的社会组织予以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评出各类扶持对象。评审结果由各主管部门统一在各自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后,每年11月底前各主管部门把评审结果报市民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各主管部门评审程序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把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把年度扶持安排情况函复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通知各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原申报评审办法作修订,修订后报市民政局审定后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补助资金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机制。市财政局年初按照补助资金总额的60%直接支付资金到扶持对象。每年10月份,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对扶持对象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级别评定项目的实施绩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定的绩效情况对如下的40%资金予以兑现。对于优等项目,给予资金100%的兑现;良等项目按照总补助资金的80%兑现;中等及以下项目余下的40%资金不再兑现。对评为差等项目的社会组织,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社会组织扶持资金。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撤销的,应当申报办理。
  第二十条  受助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及主管单位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的资金等措施,一年内不允许其申报市级社会组织扶持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年内不允许其申报市级社会组织扶持资金:
  (一)截留、挪用资金的;
  (二)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纪检检查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应自觉执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7日起实施。《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2013〕3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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