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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德区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告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1-11-24 11:41:14    点击: 743

    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顺府发[2011]21号)以及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的具体规定,顺德区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我区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部门职责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
    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
    (一)对汽车销售企业按应税销售收入的0.1%的标准征收。
    (二)对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别墅、商铺、配套车位、写字楼等,限价房和经济使用房除外)交易,按应税营业额的0.2%向出售方征收。
    二、申报和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季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后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上季度应缴价格调节基金,申报方式为网上申报,缴纳义务人在申报期内到顺德地税网上办税厅办理申报事宜。首次申报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15日。缴纳义务人须于申报当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缴纳费额。
    三、缴款方式
    (一)缴纳义务人已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扣缴税费协议的,只需在扣税账户存足款项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扣缴。
    (二)缴纳义务人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未签订扣缴税费协议的,须在征收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缴费手续。
    (三)缴纳义务人需变更扣缴税费账户的,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账户变更。
    四、其他
    详情可查询顺德地税网站(www.sdtax.gov.cn)或电话咨询地税服务热线12366。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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