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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禅城区关于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禅城区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3-10-16 09:36:52    点击: 73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30号)规定,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现就该项减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13〕20号文件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土地信息后,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
    1、《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减免税备案表》。(见附件1)
    2、土地使用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因特殊原因,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应提供国土部门的证明和出让(转让)合同等证明材料。出租土地用于公交站场运营用地或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由出租方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租赁协议(核查原件后留复印件)。
    3、禅城区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确认表》。(见附件2)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城市公交站场无需提供,核查原件后留复印件)。
    5、《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等级证书》(城市公交站场无需提供,核查原件后留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未取得该证书的,需要禅城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确认表》注明)。
    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用地面积的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按规定变更备案,从变化的次月起按规定执行减免。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附件1:《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减免税备案表》.doc
    附件2:《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确认表》.doc
    附件3《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佛财法[2013]28号)

禅城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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