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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禅城区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3-04-26 14:44:12    点击: 768

    一、发票的缴销管理规定
  采用“验旧供新,按半年缴销”的办法。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验旧供新期限内验销发票。对纳税人使用的定额发票可不持发票存根联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验销手续,但纳税人对其使用的手写发票应持存根联到办税服务厅门前验销。
    发票缴销期限为180天。企业衔头发票不设发票缴销期限(发票换版除外),到发票用完为止,但已使用的发票需在季后15天内到主管税务分局验销,并按季填报《发票综合业务表》。征收单位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发票综合业务表》的,应及时提出责令限期纠正的意见。
    在发票验销时,纳税人应填写《发票综合业务表》,并对该次验销的发票号码段如实填报开票额。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购票期达到半年仍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电子发票除外),需持《发票领购簿》、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证件、资料及应缴销的发票,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征收单位两人以上监督将空白发票截角(电脑发票应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名,将缴销情况打印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上。纳税人发生撤消、解散、破产、跨区(市)迁移、合并、联营、歇业等项变更时,应及时督促其按规定清理发票。对未使用的发票,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对无误后,方能截角缴销(使用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变更事项时,其结存的发票也应缴销),同时办理《发票购领簿》的缴销手续。
   纳税人的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前领购的发票缴销,重新办理领购手续。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丢失发票的处理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日内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丢失《发票购领簿》的需按上述公告声明作废,但暂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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