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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佛国税函[2005]158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5-04-07 14:44:00    点击: 754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4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申报期内销售额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多征的税款采取多缴抵顶的方法进行处理,半年内抵顶不完的,作退税处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双定户”),在一个纳税申报期内销售额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代开普通发票多征的税款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从2005年4月1日起,取消使用CTAIS系统“佛山市纳税人发票核销申报”功能模块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各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时,在CTAIS系统中必须即开即征,具体按以下的流程操作:(一)进入CTAIS系统“申报征收—征收—预缴开票”功能模块;(二)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缴开票”录入界面中输入各栏目内容,其中税款属性栏必须选择“发票预收税款”;(三)打印缴款书并扣缴税款;(四)按代开发票的类型开具发票。
  三、从2005年5月(征收期)起, “双定户”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及普通票,其即开即征的增值税税款,将抵顶当月应征税额。
  四、实行ETS或POS机系统征收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普通发票的“完税凭证号码”栏上注明上述系统的税票系列号码,规范填写为:“ETS(或POS)税票系列号:×××××××××××××××”(15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给出口企业,如需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按现行方式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 “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出口专用缴款书的号码。
  五、市局将对定额软件进行修改,使上年营业额和上年月均营业额中包含“双定户”上年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六、对在2004年有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全年的平均月发票金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自开发票三项合计)超过当前定额的“双定户”,各地须对其定额进行适当的调整。
  七、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设置复式帐标准的“双定户”,必须实行查账计征,其监控额的设定应包括上年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
  八、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可采取多种形式,迅速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及纳税辅导工作,务求使这项工作能够保持平稳过渡,避免纳税人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4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64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6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经营者)申请代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涉及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98号)的要求,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一律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自开普通发票存根联或定额核定通知书等),由代开发票岗位进行人工审核,并据此判断申请人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税款征收一律按照“即开即征作为预缴”的办法处理。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多征的税款,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局自行制定。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注明完税凭证号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必须在代开的普通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实行ETS系统缴纳税款且没有填开完税凭证的,则以ETS系统自动编制的“税票系列号”代替完税凭证号码填列。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个体“双定户”)一律按照“定额加发票”办法征税,即当月发票金额大于定额的按发票金额征税;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征税。其中,当月发票金额(不含税金额)指当月自开普通发票金额、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普通发票金额三项的合计数。
  五、个体“双定户”当月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的,必须按照税款所属时期逐月进行申报补税,但不调整当期定额,发票金额只作为下一个定额核定期的核定定额的依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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