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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6-03-29 15:35:25    点击: 8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管理实效和纳税服务水平,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进一步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方案的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各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二科内设税源管理股(组)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每个税收管理员都要承担若干税源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各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二科应根据各自管户要求,因地制宜,结合辖管纳税人区域分布、税源情况、行业特点,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制定本部门单位的管户方案,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对所管纳税人和具体涉税事务实施有效控管,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及相关涉税事项的办理实施监管和服务,具体划分为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员、所得税税收管理员和出口退税企业税收管理员。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此外,对于一般性涉税审批事项统一由税收管理员负责按审批权限审核报批,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税收管理员只有调查核实权。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的共同职责如下:
   (一)向纳税人开展税法宣传,提供税法咨询及办税辅导;
   (二)建立分管纳税人档案,及时采集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资料并整理归档;
   (三)加强户籍管理;
   (四)对纳税人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的管理及验、换证的督办;
   (五)开展纳税评估;
   (六)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
   (七)对纳税人使用账簿情况的管理;
   (八)对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管理;
   (九)负责对纳税人日常用票的审核和管理;
   (十)负责对分管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包括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对欠缴、查补税款以及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催缴,配合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
   (十一)调查核实欠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及资产处理情况;
   (十二)对纳税人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三)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年审和取消资格的调查审核;
   (十四)对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的实地调查;
   (十五)对欠缴税金、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税金的调查核实;
   (十六)负责注销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十七)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发票、金税工程协查系统信息、出口货物业务情况调函、外地协查函的审核检查;。
   (十八)对失踪纳税人的调查核实;
   (十九)税务法律文书的送达;
   (二十)负责确定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并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
   (二十一)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适用一般程序的涉税违法违章案件的调查;
   (二十二)负责对特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初步核定;
   (二十三)负责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收预测和分析;
   (二十四)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
   (二十五)负责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管理;
   (二十六)负责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
   (二十七)负责对分局其他部门转来的分管纳税人实地核查事项的调查核实;
   (二十八)负责分管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资料的整理归档;
   (二十九)根据实际撰写税务调查报告、税源分析和预测报告;
   (三十)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分管区域内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包括认定申请、资格取消、年审和分类管理的调查审核;
   (二)负责稽核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
   (三)负责分管区域内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携机潜逃和失控发票的调查核实和资料上报;
   (四)核实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纳税人的税款抵扣情况。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一)对纳税人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情况的审核;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的审核调查和提出初步核定意见;
   (三)负责监督协税护税网络日常工作,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农贸市场及其它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
   (四)负责督促达标未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划转;
   (五)负责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管理。
    第十条  所得税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一)开展涉外税务审核评税和涉外税务审计;
   (二)对取消税务审批事项实施后续管理;
   (三)负责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四)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和取消的调查审核;
   (五)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的实地调查;
   (六)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七)对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企业的审核;
   (八)对核定和调整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的审核;
   (九)对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企业的实地调查;
   (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调查审核;
   (十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退还增值税的调查核实、监管和核销 ;
   (十二)负责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初审;
   (十三)负责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重点检查;
   (十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审核;
   (十五)外国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十六)中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十七)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管理;
   (十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及纳税方式的核定;
   (十九)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核定纳税的调查和管理;
   (二十)外国航空、海运公司应纳税额的调查核定;
   (二十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
   (二十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一)各税务分局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协助出口退税部门开展出口企业的调研;
    2.负责对分管纳税人各种增值税出口免税的年度清算,包括国内转厂、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的年度清算。
   (二)税源管理二科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新办外贸企业的落户调查;
    2.负责申请新开业提前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落户调查;
    3.负责出口暂不予退税货物的企业的落户调查;
    4.负责对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落户调查;
    5.负责对出口异常企业的落户调查;
    6.负责对出口退税申报经常出错的企业的辅导及落户调查;
    7.负责对从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的情况调查;
    8.负责对出口企业有关单证备案制度的日常管理和核查;
    9.负责对生产性出口企业开展免抵退税税源调查。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各税务分局和税源管理一科根据实际管户需要,在税源管理股(组)设置若干税收管理员岗位,税源管理二科根据实际设置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岗位,履行税收管理员职责。
    第十三条 同一税收管理员岗位可以同时兼任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员、所得税税收管理员和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二科税源管理股(组)可根据需要设置资料岗,统一负责本股(组)的资料传递、督办等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各税务分局和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股(组)要按业务种类设置流转税、内资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等业务专责岗,并选派业务能力强的税收管理员兼任,负责不能归属到具体纳税人的专题、专项或统筹主办的事项,以加强管事与管户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轮岗一次。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岗位要求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会计核算业务知识和财务管理知识;
   (三)熟悉相关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规程;
   (四)具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一定能力和经验;
   (五)具有应用税收征管软件的操作能力。
    第十八条  各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二科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责任心强、廉政意识较高、有发展潜力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对符合担任税收管理员条件的,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调配或选配的方式确定税收管理员的资格。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自觉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税务职业道德水平和提升自身廉政意识。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各级部门举办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学习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管理方法等,不断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第五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按照各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二科拟定的工作计划或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落户调查核实等税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二科应根据本部门单位各时期的征管工作重点和辖区纳税人特点制定本部门单位管户工作计划,税收管理员根据所在股(组)的安排制定每月落户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实施有效监督,基层分局统一设置《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和《税收管理员外出登记簿》(样式见附件),由区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每次落户要自觉在《税收管理员外出登记簿》中作简要登记,并如实将日常税收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工作过程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中进行全面记录,列明工作的具体内容。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情况,积极撰写《税务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税收管理员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业务规程》办理各种审核管理事项,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文书。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能随意泄露税务机关的涉密信息,也不能随意泄露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在办理纳税人涉税申请事项时,必须在《佛山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开展纳税户检查、情况调查等工作时应主动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开展工作时可采取案头审查、约谈辅导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实地调查中可审核、查阅纳税人的帐簿、凭证等涉税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调帐。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因日常管理或服务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实行双人上岗制度,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但若纳税人拒绝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或查阅帐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税收管理员必须办理相关的税务检查手续进行检查。
    第六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文件和《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业务规程》的规定,依法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积极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及时准确解答涉税疑问。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要忠于职守,注重工作效率。不能借口下户外出办理私人事务;下户办理涉税事务不能走过场,对需要实地核查的必须深入了解真实的生产经营或纳税情况,不能马虎应付;对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不能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代所管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购买发票等。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与所管纳税人串通进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第三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严格遵守《禅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行为规范》,下户时应着装整齐,言行举止要谨慎、端正,对待纳税人要文明有礼,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故意刁难,不得向所管纳税人索取超出工作范围以外的资料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各项廉政纪律制度,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无偿占有其财物;不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不包庇纵容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欠税;不随意扣压、没收纳税人的现金、商品、工具或乱征乱罚等。
    第三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除依纳税人申请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外,应按分局拟定或批准的计划开展。在按要求完成分管任务的同时,要完整、如实填写有关核查表格、工作记录,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  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局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源管理方法、征管工作流程、纳税评估方法;税务查帐和税款核定技巧、税源监控数据分析、经济与税收关系统计分析知识;税务协管知识、税源调研报告、动态和信息的撰写技巧等,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政策分析能力、财务会计分析能力、纳税评估分析能力、应用CTAIS能力以及税源分析能力。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核实和实施日常检查要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局统一印制“一书一卡”,由各税务分局和税源管理一、二科通过税收管理员下户、税收政策发布会、征收厅取阅、邮寄等多种形式派发给纳税人,以约束和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验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第八章  税收管理员的考核
    第四十二条 区局应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机制,制定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业绩考核,促进税收管理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作规范,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各税务分局和税源管理一、二科按照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的具体内容,对税收管理员进行认真考核,对考核指标达不到质量目标要求的,作相应扣分处理。
    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果与税收管理员岗位考核、年度考核直接挂钩,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税收管理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出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禅城区国家税务局行政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如违反上述工作纪律有关规定,按照违纪行为和造成影响的程度,酌情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部门惩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禅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1:税收管理员外出工作情况登记簿(略)
    附件2: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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