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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2-04-09 09:56:50    点击: 75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文件的规定,从所属期2012年1月1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rar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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