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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佛国税发[2006]18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6-08-23 13:00:10    点击: 748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注意调整年度纳税申报时间
  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市局已统一调整了CTAIS系统的申报缴款期限的设置。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185号)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长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区应自行调整相关企业在CTAIS系统中的申报缴款期限的设置。
  二、 严格把好政策关,切实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5年的汇算清缴是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第一年,新的《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自去年起相继实施,新办法比旧办法有较大的变化,各区局要组织学习,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严把汇算清缴政策关,认真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把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 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局应按省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和填写相关的表格,并于2006年7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局所得税管理科。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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