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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同城通办服务的公告

发文文号:佛山市国税局公告[2013]3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3-09-06 14:35:41    点击: 587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跨区同城通办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市国税局辖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涉税事项,可自主选择到本公告附件1中列明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机构办理,但无证照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暂不适用。
    二、自2013年9月1日起,市国税局辖下纳税人出具纳税证明的涉税事项,可自主选择到本公告附件2列明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机构办理,但以下情况暂不适用:(一)办理需加盖税务分局、区国税局或市国税局行政公章的纳税证明;(二)出具的纳税证明涉及免抵税额,或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发生。
    纳税人如需了解相关业务办理事宜,请登录佛山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s12366.gov.cn)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1.佛山五区可实现跨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国税办税服务机构 .xls
         2.佛山五区可实现跨区办理出具纳税证明的国税办税服务机构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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