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科技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
根据《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法〔2021〕8号)规定,佛山市2020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将于2021年7月15日之后开始受理,为切实做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相关工作,特制定《佛山市2020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年7月9日
佛山市2020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佛山市2020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二、政策依据
《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法〔2021〕8号)。
三、受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在2020年度内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申报人2020年度内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佛山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申报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4.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资格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报人,同时须在2020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取得佛山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B类的人才;或符合佛山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B类申请条件,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才;
4.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5.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6.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人才;
7.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
8.取得优粤佛山卡A卡或B卡的人才;
9.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10.取得博士学位或有博士后经历的人才;
11.经市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四、申报材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申请表须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扶持通”平台)填报。
(二)佛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单位)承诺书。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供身份佐证材料(详见附件1)。
(四)申报人获国家、省级政府、佛山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
(五)申报人与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或其他聘用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申报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七)申报人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的佐证材料。
(八)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申报的须提供《关于佛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授权书》(详见附件3)。
五、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请
申请前,申报人须先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查询序列号。申请2020年度个税补贴的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登录“扶持通”平台,选择“2020年度佛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专题办理,填录申报信息并授权导入纳税数据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扶持通”平台操作流程详见附件4)。
(二)网上审核
1.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进行受理及人才认定审核,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其他相关人才认定部门协助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转交市税务局。
2.市税务局收到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交的材料后,核对对应的申报人在佛山市缴纳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具体情况。
3.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申报人提供材料原件予以核实。
(三)网上确认及反馈
1.对于审核不通过的,由人才认定审核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退回申报人,申报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退回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补充资料后重新提交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2.市税务局对纳税数据核对无误后,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于核对有误的纳税数据,市税务局提出审核意见并退回申报人,申报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授权获取数据,并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报人如对市税务局的审核意见有异议,应及时联系市税务局提出意见。
(四)政策兑现
申请经审核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确定补贴名单,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所提供个人银行账户。
(五)特殊说明
1.申报人以多个身份证件登记纳税形成多个纳税识别号的,应在申请前到税务部门办理并档,保证仅用一个纳税识别号申请补贴,否则因此造成补贴金额受到影响的,责任自负(办理并档操作指引详见附件5)。
2.申报人提前注册并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并获取纳税信息查询序列号后,可将序列号导入“扶持通”平台,完成纳税信息录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5)。
3.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的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实际缴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为准。如按规定无需汇算清缴的,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全年实际缴纳税额和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
4.因申报人账户原因造成不能拨付到位的,申报人可自财政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受理审核部门重新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申请补发,逾期办理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六、受理时间
2021年7月15日至8月31日
七、办理时限
(一)人才资格认定审核环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人才认定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二)纳税信息审核环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补贴兑现发放环节
2021年11月30日前将资金拨付申报人个人银行账户。
若审核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算在办理时限内。
八、补办2019年度申请
补办2019年度佛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的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登录“扶持通”平台后,选择“2019年度佛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专题办理,填录申报信息并授权导入纳税数据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补办受理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至8月31日,其它相关事项按照《佛山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财法〔2019〕24号)的精神办理。
九、咨询查询
网站维护咨询电话:0757-83282211
申报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757-82309086
市科技局0757-83366392
市财政局0757-83282231
纳税业务咨询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