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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佛地税局公告[2011]2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1-11-17 15:15:21    点击: 808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中低收入者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佛山市(不含顺德区)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关于全市实行统一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佛地税发〔2002〕203号)规定的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停止执行。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1号”本条款修改为: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中低收入者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佛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关于全市实行统一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佛地税发〔2002〕203号)规定的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序号

         

带征率

(%)

 

 

1

制造业

1

 

其中:加工修理

1.5

 

2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0.5

 

3

服务业

1.5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中介(事务所)

5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2.5

 

4

转让无形资产

2

 

5

销售不动产

2

 

6

娱乐业

2.5

 

7

建筑业

1.5

 

8

交通运输业

1.5

 

9

其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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