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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围费

关于佛山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5-11-11 15:35:04    点击: 796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4部门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发改收〔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制造业、采矿业、批发与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不属于本通告第二点免征范围的其他行业(包括热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等)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征收标准按0.778‰计征。
    二、免征堤围防护费范围
    (一)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批发额占销售总额的60%以上)和外贸企业。
    (三)按月纳税的月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
    三、征免企业的确定
    具体的征免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对应的行业,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工商登记的行业确定;工商登记没有行业的,按《通知》规定的费率计征。
    (一)2015年6月30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按已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业为准,征免起始时间按《通知》的执行时间。
    (二)2015年7月1日后新办或变更行业类型的企业,按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行业为准,征免起始时间从工商营业执照发证日期所属月份起计。
    (三)在民政等其他部门办理登记的参照上述原则。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认定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的认定由水务部门负责。有关从事专业批发商业企业认定等具体事项由市水务局另文规定。
    五、执行日期
    《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执行。
    《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地方税务局反映,并请各区发改、财政(税)、水务、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能协调处理征免中的争议问题。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4部门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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